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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烈祝贺北京睿智保诚代理关于第85038624号“KOMAX”驳回复审成功

Time:2026/9/24 10:01:35 Click:166次

维大利企业社申请的第12类85038624号“KOMAX”商标被驳回不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,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,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。

案件回顾:

商标对比图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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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经商标局官网查询,第12451847号引证商标1、第9150961号引证商标2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,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,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,依据《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》,本案已经构成可以予以中止审查的情形,恳请贵局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,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。

2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、引证商标2在构成、整体外观、显著性识别部分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,根本不构成近似,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,根据《商标法》的相关规定,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。


3、维大利企业社始终将知识产权保护置于企业发展的战略核心地位,视其为保障企业长期竞争力、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石。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仅关乎企业的稳健经营,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郑重承诺,以及对商业合作伙伴的诚信保障,本案“d55491c5-ffa5-46d9-86f4-90b7e7b60301.png”商标作为主品牌商标的保护性注册,是基于市场变化以及经营策略的需要进行的申请注册,是基于企业发展规划深思熟虑的结果,故特恳请贵局准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。

4、立足于我国《商标法》的基本原则,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,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,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。

驳回复审决定书_85038624_20250000178040_00.jpg驳回复审决定书_85038624_20250000178040_01.jpg页尾.jpg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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