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门劳士国际电气有限公司第09类75010470号“劳士”商标被驳回不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,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,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。
案件回顾:
申请人在先初步审定和成功注册的部分商标截图如下:


1、目前,第29116616号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。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极不稳定,若引证商标予以撤销,则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。特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,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。
2、基于市场变化以及经营策略的转化,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自身企业字号“劳士”和在先主品牌商标“L'OS劳士”的延续性注册,这是申请人商业发展过程中深思熟虑的结果,请求贵局根据事实和相关司法文件,做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。
3、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,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,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,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,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。
4、立足于我国《商标法》的基本原则,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,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,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。
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,进行综合分析,商评委最终裁定75010470号“劳士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,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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