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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烈祝贺北京睿智保诚代理关于第86550021号“名水然·乐”驳回复审成功

时间:2026/9/24 9:37:49 点击:118次

乐多多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第43类86550021号“名水然·乐”商标被驳回不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,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,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。

案件回顾:

商标对比图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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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“制饮料用机器人出租”服务上的专用权。申请人恳请贵局综合考虑申请商标的使用要素,予以申请人在其余服务上核准注册。

2、经查询,目前第86294114号引证商标3的注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驳回复审,故引证商标3应处于无效状态,不应作为引证商标使用。

3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,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,与下列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、整体外观效果、显著性、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,根本不构成近似,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。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《商标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。

4、引证商标1-2之间近似程度远大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之近似程度,即便是申请商标中有部分要素与引证商标相近,但并不足以在整体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。 

5、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,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,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,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,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。

6、立足于我国《商标法》的基本原则,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,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,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。

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,进行综合分析,商评委最终裁定86550021号“名水然·乐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,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驳回复审决定书_86550021_20250000254703_01.jp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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