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辉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41456634号“尚医堂”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,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,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。
案件回顾:
我司律师经过分析研究认为:
1、 目前,第 6774942号引证商标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且已经被撤销,同时,该引证商标所有人“北京市华夏益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”已注销(且法定代表人为本案申请人“王辉”),关于引证商标的被撤销将不再有后续救济程序,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已经稳定,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,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。
2、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,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,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,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,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。
3、立足于我国《商标法》的基本原则,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,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,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。
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,进行综合分析,商评委最终裁定41456634号“尚医堂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,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