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光临北京睿智保诚官网!~
————专业知识产权维权机构————
全国咨询热线:010-56266658

热烈祝贺北京睿智保诚代理“巴施连奴”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

时间:2020-12-18 16:14:29 点击:1097

    巴施连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5类的41283774“巴施连奴”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,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,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。

    案件回顾:

    我司律师经过分析研究认为:

1、第6809520号引证商标1、第6809521号引证商标2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,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00508日下发对上述两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,撤销第6809520号商标、第6809521号商标,原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。且商标局官网并未显示引证商标注册人提出撤销复审,因此,上述两商标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,更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,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。

2、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,本案中申请商标在25类注册,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防御商标来申请的,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,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。

3、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,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,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,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,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。

4、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,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引证商标1、引证商标2的混淆与误认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条相关规定,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。

5、立足于我国《商标法》的基本原则,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,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,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。

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,进行综合分析,商评委最终裁定41283774“巴施连奴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,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
在线客服
联系方式

热线电话

010-56266658

上班时间

周一到周五

二维码
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