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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烈祝贺北京睿智保诚代理“中创世通”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

时间:2021-08-09 11:28:50 点击:1455

    侯志录对其注册在第12类的42623885“中创世通”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,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,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。    

    案件回顾:    

    商标对比图如下:

我司律师经过分析研究认为:

1、目前,第40175793号引证商标2官网最新商标流程显示“驳回复审 实审裁文发文 结束20200625日”,而经查询官网商标评审文书,最终商标局决定该引证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。因此第40175793号引证商标2已驳回无效,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。

2、经查询,第15719860号引证商标1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,目前正处于送达公告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,该商标极有可能被撤销掉,恳请贵局待该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。

3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构成、整体外观、显著性、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,根本不构成近似,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,根据《商标法》的相关规定,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。

4、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,本案中申请商标在12类注册,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保护商标来申请的,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,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。

5、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,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,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,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,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。

6、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,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条相关规定,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。

7、立足于我国《商标法》的基本原则,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,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,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。

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,进行综合分析,商评委最终裁定42623885“中创世通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,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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