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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烈祝贺北京睿智保诚代理“艾厨乐”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

时间:2023-03-07 11:14:53 点击:472

孙爱玉先生/女士在第29类的61551993 号“艾厨乐”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,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,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。
案件回顾:

商标对比图如下:


1、第28800219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,故申请人特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,待该引证商标撤销结果确定后,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。

2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、整体外观效果、显著性、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,根本不构成近似,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,根据《商标法》的相关规定,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。

3、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,本案中申请商标在29类注册,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,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,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。

4、立足于我国《商标法》的基本原则,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,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,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。

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,进行综合分析,商评委最终裁定61551993号“厨乐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,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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